我国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现状
目前我国饮用水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几类,国家标准是
参照目前世界流行三大标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水质标准》、欧盟的《饮
用水水水质指令》、美国环保局《国家饮用水水水质标准》制定的;
以下指标用于瓶装或桶装饮用水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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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个/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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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希氏大肠杆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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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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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道球菌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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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微生物学参数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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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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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希氏大肠杆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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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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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道球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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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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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绿假单胞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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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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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总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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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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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总数(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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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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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化学物质参数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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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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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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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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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烯酰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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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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μ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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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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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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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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μ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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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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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μg/L
|
|
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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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μ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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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并[a]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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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
|
μ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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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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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mg/L
|
|
溴酸盐
|
10
|
μg/L
|
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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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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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μg/L
|
|
铬
|
50
|
μg/L
|
|
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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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mg/L
|
注3
|
氰化物
|
50
|
μ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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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二氯乙烷
|
3.0
|
μ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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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氧氯丙烷
|
0.10
|
μg/L
|
注1
|
氟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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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mg/L
|
|
铅
|
10
|
μg/L
|
注3和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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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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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μg/L
|
|
镍
|
20
|
μg/L
|
注3
|
硝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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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mg/L
|
注5
|
亚硝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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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
mg/L
|
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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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
|
0.10
|
μg/L
|
注6和7
|
农药(总)
|
0.50
|
μg/L
|
注6和8
|
多环芳烃
|
0.10
|
μg/L
|
特殊化合物的总浓度 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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硒
|
10
|
μ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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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氯乙烯和三氯乙烯
|
10
|
μ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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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指标的总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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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卤甲烷(总)
|
100
|
μg/L
|
特殊化合物的总浓度 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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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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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
μg/L
|
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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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指示参数
指标
|
指导值
|
单位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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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度
|
用户可以接受且无异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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浊度
|
用户可以接受且无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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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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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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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可以接受且无异常
|
|
|
味
|
用户可以接受且无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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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离子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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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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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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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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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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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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μS/cm(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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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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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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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mg/L
|
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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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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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mg/L
|
注1
|
钠
|
200
|
mg/L
|
|
耗氧量
|
5.0
|
mgO2/L
|
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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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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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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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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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异常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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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6
|
铁
|
200
|
μg/L
|
|
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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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μ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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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
|
200
|
μ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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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总数(22℃)
|
无异常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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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气荚膜梭菌
|
0
|
个/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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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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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肠杆菌
|
0
|
个/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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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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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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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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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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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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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指示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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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
mSv/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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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则是行业协会根据企业要求制定的标准,在中国,行业标准一般是低于国家标准的,和国外正好相反,“国外是国家标准最低,行业或企业为了推出自己的名牌产品,往往制定出比国家标准更高的标准。”企业标准应该具备创新和活力,能够推动国家标准的制定才好。
中国近些年的各种流行饮用水其实均可以在国外的商业模式里寻找到根源:纯净水的生产技术源自于美国,离子水源自于日本,碳化水源自于苏联,“我们在水生产上一直是被人家牵着鼻子走的。”生产上的被动局面导致了饮用水的标准的模糊状态。目前所有的标准都是以安全为指导思想的。安全饮水标准主要考虑水中对人体有毒或有害的物质,并且主要针对的是自来水行业,反映在标准控制上多是有害、有毒、污染物和毒理控制指标,并以最大限量值为主,缺少有益人体健康的项目和最低限量值,水安全是针对水污染而言的,安全水是保障人的基本生理功能需要,而健康水是在安全的基础上促进、改善人体生理机能,强调水中的有益物质含量。国内的瓶装水标准既然已经落后,而且不适用于日常饮用,那么确立新的《健康饮用水标准》则是必须的,新标准应强调水中的适量矿物质,PH值呈碱性等,还应有微生物指标和口感指标等。
针对目前国内外饮用水水源水质现状及饮用水处理技术及发展趋势的分析,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饮用水水源普遍受到污染,饮用水中对健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日益增多根据1300条河流3200多个监测断面的水质资料,对13万公里河流水质进行了评价,全年期水质总体状况是:I 类水河长占 6.3%;Ⅱ类水河长占27.2%;Ⅲ、Ⅳ、Ⅴ、劣Ⅴ类水分别占25.9%,12.8%,6.0%,21.8%。即符合饮用水水源要求的Ⅰ、Ⅱ、Ⅲ类水只占59.4%。资料表明,人类80%的癌症是由环境污染引起的。我国城镇市民中的恶性肿瘤、新生儿缺陷、血管类疾病等在快速蔓延,癌症发病率持续上升。
我国2005年的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110个环保重点城市中有20个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标率<50%供水水源的污染不仅加剧了水源短缺的程度,而且还增加了饮用水的处理难度,例如有机物在氯化消毒过程中与氯作用,不仅增加了氯耗,而且生成了多种对人体有害的氯化消毒副产物,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水源地取水作为用水过程的起始环节,影响着整个用水过程的质量,因此应加强水源地的水质保护,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保证生活饮用水水质达标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水源地各项水质项目的最大限定值或规定值,是政府主管部门和制水企业检验判定水源地水质质量的准绳,也是进行水源地水环境保护的依据。该标准是否合理科学,
直接影响到用水安全、水厂工艺流程和投资等问题。我国在可用水源十分缺乏、
水源水质污染严重、用水水质要求不断提高而现有水厂净化能力有限的情况下,
制定适应新形势的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具有十分广泛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我国饮用水水源水质评价的主要依据是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GB/T148489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也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的要求。建设部曾于1993年发布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作了专门规定,是迄今为止我国唯一一部专门针对水源的专业水质标准,但由于久未修订无法满足新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因此实际上已经不再被采用。
我国饮用水水质标准执行存在的问题
1、缺乏法律保障
国外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如美国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依据清洁水法所规定的水质基准制定,欧盟也要求将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要求写进法律,而目前我国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类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明确了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但前者显然与地下水质量标准不一致,后者也与实际应用情况不一致。法律依据不足是造成水源水质标准在制定时缺乏权威指导,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权威保障,致使许多标准成为软标准。
2、主管部门不明确
由于我国地表水和地下水源地的权属分别为水利部门和地矿部门,供水企业的权属部分为建设部、部分为水利部,饮用水的卫生监督为卫生部,因此5个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管理不统一。虽然近年来上述部门已逐渐统一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作为水源水质评价标准,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多方面的不一致,如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评价、地下水水源评价、水源水质综合评价等。因此,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制定首先应确定主管部门,由其协调其他各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标准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3、缺乏专门的国家标准
地下水源水质标准有待完善。地下水源水质所参照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已实施14年,内容亟待更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类和类标准分别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地下水质量标准则无针对不同地下水源地保护区的水质要求,同时也缺乏有机物和微生物学方面的水质指标。保护目标不明确,个别指标的宽严不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所制定的类水质标准涉及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水生生物保护,水质指标限值的确定需兼顾地表饮用水源地与水生生物的保护, 导致个别项目的标准值偏严或偏宽。此外,地下水质量标准也存在同样情况。缺乏水体富营养化的评价内容。水体富营养化已成为影响我国湖库型水源地水质的重大问题,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关键水质指标的限定对于保障饮用水安全至关重要。我国水源水质标准中用于评价湖库富营养化的水质指标还不完善,缺乏系统的评价标准。
4、缺乏适合国情的水质基准研究
制定水质标准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就是各种客观的水质基准。在美国有机构长期研究污染物浓度与环境和人体健康之间的相关关系,环保局根据研究数据和科学判断发布水质基准并及时更新,用于指导美国各州和授权部门制定水质标准。我国环境水质基准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还未形成符合我国地域特点的水质基准体系,因此许多标准值的选取仍参照国外水质基准,不能准确反映我国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