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9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下文简称《实施节能办法》)以及《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下文简称《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建议,北京保障性住房全部安装太阳能采集利用系统,水、电、气、热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提交给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报告中建议,通过立法把节能宣传周确定下来,将每年6月份的第二周确定为节能宣传周。
■关于实施节能办法
背景:昨天,北京市发改委主任张工向市人大常委会介绍了草案的起草情况。张工介绍,北京现有的《实施节能办法》是从1999年开始施行的,随着北京经济社会的发展,能源形势日益严峻,《实施节能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今后的节能需求,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
水电气热单位禁止包费制
【内容】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水、电、气、热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违规者,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北京法制办相关专家表示,无偿使用能源或者支付一定费用后可以无限量使用能源,必然导致能源使用者缺少经济约束,也不利于能源使用者树立节能意识,养成良好的节能习惯,必将造成能源浪费。
【建议】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中建议,目前城市部分供热管网等设备因使用时间较长,已经陈旧老化,而一些生产工艺也比较落后,造成供热领域能源流失严重。因此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供热单位要加强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对供热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
保障房拟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内容】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具有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解读】市人大财经委主任王火表示,目前太阳能利用技术日趋成熟,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在北京市生产生活领域得到大范围使用已经成为可能。
【建议】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中建议,应当对保障房的太阳能使用进行严格的统一规定,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市新建的保障房应当安装太阳能采集利用系统。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其他新建居住建筑,安装太阳能采集利用系统。” [page]
新建筑未分户计热不得验收
【内容】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解读】王火表示,加快实施用热分户计量,将是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供热节能的重要方法。
【建议】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建议,新建筑未按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关于水污染防治条例
背景:北京市环保局局长史悍民介绍,本市河流水质超标现象严重,根据监测,2008年北京市水质不达标河道占44.1%。为此,制定水污染防治地方法规势在必行。
实验室废液禁入污水管道
【内容】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验室废液应当单独收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禁止排入污水管道或者直接排入水体。
【解读】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赵义介绍,本市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数量较多,这些单位进行实验、化验产生大量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液。由于这些毒液无法进行有效处理,这些有毒有害物质一旦进入环境后,将对周边的土壤和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人体健康。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交常委会的审议报告中建议,草案应该明确有毒有害废液的产生单位是对废液进行安全处置的责任单位,要求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对进行实验、检验和化验产生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液应当单独收集,此外,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验室、检验室产生毒害废液的收集、运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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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草案不再向代表收回
昨天,记者在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根据吴元增代表关于预算工作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工作进行了改进,今后预算草案将取消文件编号,人大会后草案不再收回,方便代表进一步了解、分析、研究预算草案,更好地行使人大代表对预算审查监督的职责。
记者了解到,过去预算草案都是专门成册的一本文件,并有文件编号,每次人大开会时发给代表们阅读、研究、审议,会议结束后则需要收回预算草案,这就使得代表们很难充分深入地研究预算的制定情况,也难以科学审议表决。为此,吴元增代表建议不再收回预算草案。 郭鲲[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