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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城镇12层以下住宅楼须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点击:808 时间:2010年2月1日 来源:海南经济报

  开发商未跟购房者明示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方法,将面临2万元以下罚款。这是最近发布的《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该办法将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向房屋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型号、规格、标准、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等指标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太阳能热水系统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明确,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据悉,政府将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别,补助企业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增量投资的30%~50%。


  《办法》指出,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纳入节能专项验收程序;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合格报告。     记者 苏桂除 实习生 王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