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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柏年:运用市场机制 构建碳交易市场体系

点击:1988 时间:2010年2月23日 来源:Ditan360.com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为切实推进我国低碳经济有序、健康、高效地发展,努力实现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公开承诺,我们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关于制定《2011—2020年中国低碳经济发展规划》。这个规划除了重申我国政府已宣布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要同”十二五”、“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衔接之外,尚需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责成有关部门在运用科学方法和科学手段的基础上限时摸清我国温室气体排放的家底,列出各种碳源和碳排放清单,并允许以此为依据对规划进行修订。


      二是明确规划期内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碳强度的具体举措,特别是要明确我国的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期内可再生能源和核能固然要有较快发展,但煤炭、石油、天然气仍然占很大比重,要高度重视对传统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


      三是估算规划期内发展低碳经济的投入和产出,并设计资金筹集渠道。目前各种估算差异极大,不利于统一思想认识。有关宏观层面上资金筹集的规模、用途以及使用条件等信息需要公开、透明,以保证有限资金用于最有效的地方。


      四是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最终目的。规划要从增加就业岗位、发展第三产业、扩大民营经济发展空间、提高稀缺资源估价等方面,勾画出发展低碳经济对于改善民生、增加消费的巨大推动作用。


      五是加强法制建设。我国有关低碳经济的立法体系不尽完善,已出台的相关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再加上没有强有力的执法部门,因而“立法虽多,但管用的不多”。要把《应对气候变化法》或《低碳经济法》列入规划,同时还要列入主要的能源单行立法。要明确执法、检查机构并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力,规范政府、企业、消费者和媒体的职责。


第二,关于构建中国的碳交易市场体系。运用市场机制、推行碳排放交易,是实现低成本节能减排、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积极性、合理配置资源的有效途径。


      一是总量限制与交易机制应是中国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基本特征。中央主管部门要在一定时期内设定一个碳排放总量,在总量控制下,由该体系的参与者进行碳排放交易。首先,这个总量控制指标不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减排承诺,而只是为构建国内碳交易市场体系所设定的操作性指标,它丝毫不会动摇“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其次,之所以选定总量限制与交易机制,是因为实践证明该机制简便易行,效果良好,而且最能体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直接目的。再次,选择总量限制与交易机制也是为了便于同国际碳交易市场接轨。目前,我国的部分学者和机构提出了多种碳交易方案:有的提出,以国内生产总值碳强度(分子为碳排放量,分母为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对量指标为控制总量。我们认为,该指标受多个部门监管,尤其是国内生产总值指标在企业内易受价格、汇率、计入时间等方面影响,不好估算,因而实际操作中有较大的难度。有的提出,以节能量交易替代碳排放交易。我们认为,节能量与碳排放量虽有一定联系,但也有显著差别,不具有确定的折算关系,因而不可替代。至于“自愿减排“、”碳中和”,我们认为可以提倡,但在中国目前条件下很难成为主导性市场,只能形成辅助性市场。


      二是中央和省区市政府分级管理应是中国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基本治理模式。在碳交易市场体系中,需要政府管理的领域主要是:规则的制定、总量的控制、排放权的分配、排放量的检测和核证等。首先,由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在一定时期内设定一个碳排放总量,其依据一是我国政府的公开承诺,即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 - 45%。二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低碳经济发展规划。在考虑地区发展水平、历史排放、预测排放和行业排放标准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把总量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省区市。再由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各行业单位产品的平均碳排放量、科技创新潜力、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等具体状况,在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给相关企业确定排放配额。企业排放量的检测和核证,由各地具有相应资质的环保机构负责,但需接受环保部门监管。核证之后的登记、发放许可证等工作由各地省级政府汇总后报中央主管部门办理。中央和省区市政府发放配额时可在总量限制内预留部分指标,以备新建企业使用,但新建企业的排放额度必须按先进技术的标准发放。获得碳排放配额的企业如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即可以将剩余的排放配额用于交易或储存;反之,超额排放的企业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否则将会受到重罚。交易平台可多个并存,但必须有一个国家级交易管理平台,承担排放权划转、交易备案、提供充分的供求信息、汇总年度总量指标完成情况等任务。[page]


      三是分步骤分阶段地循序渐进应是中国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基本实施方式。建立和完善碳交易市场体系需要一个过程,可以设想:2010 - 2012年是准备运行阶段,主要任务是深入宣传,研究和制定交易规则,搭建交易平台,培训和组建运作团队,设定“十二五”的总量限额。2013 - 2015年是初试运行阶段,主要任务是挑选部分行业和一两种温室气体进行试点;进入试点的行业其企业的初始配额可无偿发放;新建企业的配额可部分无偿发放、部分竞价购买;未进入试点的行业可提倡自愿减排。2016 - 2020年是扩大运行阶段,主要任务是增加覆盖面,修订交易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碳排放交易法》,保证全面实现我国政府承诺的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碳强度目标。


      第三,关于不断完善发展低碳经济的相关政策。这里只是提出若干政策的要点:


      一是金融政策。碳排放的配额交易实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随着碳交易市场的逐步扩大,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日益凸显,就越是需要金融机构的支持。每个低碳项目或低碳技术的投资同它的收益之间都有一个较长的时间差,金融市场可以在投资的供给和需求之间搭建一座桥梁,来填补这个时间上的空缺。“这样,金融市场就发挥了在时间轴上挪动并匹配供给和需求的作用。”(周小川语)在低碳经济的支撑框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金融这根支柱。我们希望在碳交易市场的基础上,能够及早地建立起包括碳基金、银行贷款、碳保险、碳证券等一系列创新金融工具为组合要素的中国特色的碳金融体系。


      二是价格政策。目前,我国资源性产品的定价机制不尽合理。主要表现为政府管制过多,资源性产品价格偏低,与国际市场未完全接轨,资源开发税率过低,对资源开发地区没有进行有效补偿;问题的核心是资源性产品价格没有真正反映价值。因此,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现象到处都是,引发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制约的尖锐矛盾。我们必须完善资源性产品的定价机制,逐步使价格能够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污染损失成本。要按照市场规律来调节资源的生产和消费行为,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


      三是财税政策。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低碳产业、低碳技术的投入力度,支持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增加转移支付帮助欠发达地区发展低碳经济。在税收上,必须强化税收政策对企业节能减排的激励和损失浪费的约束作用。同时还要改革税制,建立长效机制。据了解,财政部即将出台资源税费改革方案,并制定了“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征方式、提高税赋水平、统筹税费关系”的改革思路。我们认为,还有一点值得重视,即分配要向产地倾斜、使用要向民生倾斜,要让资源属地的百姓福利有所提高、生态环境有所改善。如果总量限制与交易制度准备试行、资源税费改革又将出台,建议碳税开征方案延缓实施。


      四是科技政策。发展低碳经济,技术创新是核心要素。科技部门应精心勾画我国主要行业低碳技术发展的路线图,要重视技术的多样性,防止用一种技术轻易地否定另一种技术。对于在关键技术和新技术研发上有创意、有实力的机构和人才,在政策上要给予充分的支持,在知识产权上要给予有力的保护。要正确处理市场环境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加大对国产关键技术和新技术的应用力度,特别是对使用首台套自主创新产品要给予鼓励。要深化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注重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整合科研机构加强科研院所建设,严肃整治学术腐败,遏制科研教育机构的官本位、行政化倾向。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进入新世纪以来,内蒙古经济社会逐步走上了快速发展的轨道。但是,内蒙古作为欠发达地区的基本区情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内蒙古经济总量的增长速度,取得了连续八年全国第一的好成绩;但是,二氧化碳的总排放量、人均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碳排放强度,均名列全国前茅。内蒙古决心紧紧抓住发展低碳经济的机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大力构筑新兴能源战略基地,大力发展低碳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开展生态建设增加自然碳汇,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央各部门、各兄弟省区市和社会各界的热情支持帮助下,努力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新兴工业化和城镇化道路,为祖国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