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1272 时间:2010年3月2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为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6日批准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这个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
这个标准按照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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