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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点击:939 时间:2010年4月7日 来源:泉州晚报

        今后,环境保护不仅是环保部门“一家之责”,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将携起手来,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加强环保监管工作。日前,市政府转发了省政府发布的《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要求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也明晰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范畴。


        举例来说,民政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包括:协助做好环境事件的相关善后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福利企业及假肢科研和生产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协助组织社区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组织社区开展环境保护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等。


        根据规定,我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暂行规定》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没有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并在环境保护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