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广州日前开始酝酿试点开征光污染排污费。此项收费将针对光污染严重的区域,比如商业区、道路以及酒吧KTV等公共娱乐场所。光污染的来源则包括霓虹灯、广告牌、玻璃幕墙、夜间路灯等诸多光源。人们对此项收费非常关注,本报今日刊登相关言论,希望引发相关部门的思考。
光污染收费值得试一试
瞿玉杰
对征收光污染排污费持否定态度者认为,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污费征收之后应当用于环境治理,而光污染作为一种由“非物质”造成的污染,是无法治理的。因此,他们担心征收光污染排污费是“百姓遭污染、政府得好处”。应当说,这种观点看似有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是一种极大的误解,因为征收排污费的目的除了对已经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之外,预防可能发生的污染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事实上,“非物质”性污染除了光污染以外,还有噪声污染等形式,而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就明确规定,对于噪声超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征收“噪声污染排污费”。实践证明,征收“噪声污染排污费”对于预防噪声污染、促进噪声污染企业主动采取降噪技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此外,不具可操作性也是很多人反对征收光污染排污费的原因。诚然,作为国内防治光污染的第一个“吃螃蟹者”,广州市的确面临光污染如何界定、征收标准怎样才算合理等诸多难题。但与此同时也应当看到,广州市试点征收光污染排污费尚有噪声污染排污费比较成熟的征收经验可供借鉴。笔者认为,只要广州市有关部门广聚明智,认真、深入地听取社会各界对征收光污染排污费的意见和建议,就一定能够将这一好事办实、办好,进而为其他城市防治光污染提供可资借鉴的成功范例。
这是低碳生活的需要
刘克梅
将光污染纳入环境治理范围,是一种与时俱进的环保观,是真正低碳生活的需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应该越来越多地将那些隐形污染纳入治理范围,这才是对现代生活的最好体现,也才是环保理念的推陈出新和不断发展。
当然,征收光污染费的目的不仅在于收费和创收,更不是缴费了就可以肆无忌惮大肆污染,而是通过收费这种手段,让那些制造污染者得到观念震撼和修正,提升光污染保护意识,尽可能降低污染机会,尽可能为群众制造无污染的生活空间,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洁净。
应着眼于低碳经济模式
尹卫国
笔者以为,治理光污染应着眼于低碳经济模式。首先要破除目前颇为时髦的不夜城观念。近年来在提升城市品质和竞争力的旗号下,众多城市管理者热衷于打造流光溢彩的不夜城,似乎这才方显城市的高贵与繁华。其实,城市需要适度亮化,但不可过度过分。城市夜空亮如白天,不仅制造光污染,干扰市民生活,更浪费能源,增加碳排量,与当今践行的低碳经济背道而驰。“不夜城”违背自然规律,既不科学也不环保;既浪费又高碳,应当摒弃。
践行低碳经济还需要对城市霓虹灯、广告牌、景观照明等限制开灯。一是要对照明亮度、色彩进行限制,防止灯光过分炫眼;二是限制开灯时间,减少通宵达旦灯火通明,譬如规定午夜12点一律关闭广告霓虹灯,只开启路灯。我的一位亲戚在美国,据他讲,纽约市景观照明非常奢华,但不是天天开,只是在周末、节假日、美国独立日才亮灯,而且凌晨两点就关闭,既省电省钱低碳,又照顾市民休息。这样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page]
不能忽视的两个问题
陈光明
光污染排污费这只螃蟹究竟适不适合吃呢?笔者以为,要弄清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开征光污染排污费的技术条件成熟了吗?开征光污染排污费,其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先确定光环境功能区划以及相应的超标排污限值。目前,国内国际虽然已有一定的城市光环境划分数据供参考,但都没有在国家层面形成数据,而需城市制定自身的各项光污染界定目标值。而即便同一个城市,在繁华商业街,其光亮照度(指物体被照亮的程度)在500流明(光通量单位)时,也许人们都能承受。在居住小区,则可能已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生活休息和身体健康了。而不同商业街和居住小区还可能因地理位置、建筑特点等对流明产生不同要求,这也事关光污染排污费的开征。
其次,收取的光污染排污费的直接受益群体是谁?税具有无偿性、强制性,而收费不具有这样的特点。任何一种费的产生和开征,都需要符合各方的利益诉求,要寻求一个平衡点。具体说,收费具有有偿性,一方面,政府的收费行为要与提供服务相对应,在收费之后,要向付费人提供公共产品、公共劳务或提供某种权利;另一方面,收费之后,应将收入用于原付费人或某一特定的群体。那么,光污染排污费用来干什么呢?像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这些费用收取之后,市民能明显知道其用于污水和废气处理净化,但是,光污染如何治理呢?难道将遭受了污染的光储存起来,就像污水、废气等一样进行净化处理,然后在较低成本的情况下,实现二次循环利用?显然,这在成本上很不现实。
光污染排污费这只螃蟹究竟适不适合吃呢?笔者以为,要弄清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开征光污染排污费的技术条件成熟了吗?开征光污染排污费,其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先确定光环境功能区划以及相应的超标排污限值。目前,国内国际虽然已有一定的城市光环境划分数据供参考,但都没有在国家层面形成数据,而需城市制定自身的各项光污染界定目标值。而即便同一个城市,在繁华商业街,其光亮照度(指物体被照亮的程度)在500流明(光通量单位)时,也许人们都能承受。在居住小区,则可能已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生活休息和身体健康了。而不同商业街和居住小区还可能因地理位置、建筑特点等对流明产生不同要求,这也事关光污染排污费的开征。 其次,收取的光污染排污费的直接受益群体是谁?税具有无偿性、强制性,而收费不具有这样的特点。任何一种费的产生和开征,都需要符合各方的利益诉求,要寻求一个平衡点。具体说,收费具有有偿性,一方面,政府的收费行为要与提供服务相对应,在收费之后,要向付费人提供公共产品、公共劳务或提供某种权利;另一方面,收费之后,应将收入用于原付费人或某一特定的群体。那么,光污染排污费用来干什么呢?像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这些费用收取之后,市民能明显知道其用于污水和废气处理净化,但是,光污染如何治理呢?难道将遭受了污染的光储存起来,就像污水、废气等一样进行净化处理,然后在较低成本的情况下,实现二次循环利用?显然,这在成本上很不现实。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