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资源立法是在一定社会制度下,为解决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而产生和发展的,与特定时期面临的环境资源问题和社会制度、文化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在世界背景下,深刻认识环境资源立法的发展历史,同时结合国情和文化传统,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中国环境资源立法的特点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国外环境资源立法的历史渊源
环境法通常都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及其危害性的暴露,特别是严重的公害事件和环境灾害的发生而产生的,立法的控制和适用对象一般都是针对着所发生的环境问题的,即源于各国政府对某些具体环境问题及危害的认识和处理。由于各国社会经济制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面临的环境资源问题各异,造成环境资源立法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但整体看来,环境资源立法大致经历了古代的产生、近代的形成和现代的发展等几个阶段。
1.环境资源立法雏形:古代零散法规的出现
产业革命以前的古代社会,经济以农牧业为主,生产以手工劳动为主,人类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和规模较小,对环境资源的影响和冲击不大,环境问题还没有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但是,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环境资源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地位,部分国家的法律中出现了一些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对零散的法律规定和命令。如公元前2000多年的《乌尔纳姆法典》关于使用土地的规定,《伊新国王李必特·伊斯达法典》有关保护荒地和林木的规定;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关于土地、森林、牧场的耕种、垦荒和保护的规定,以及防止污染水源和空气的某些规定;14世纪初,英国议会颁布法令,禁止伦敦制造业在国会会议期间烧煤等。
从立法的角度看,古代环境资源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能称之为完整意义上的环境资源立法。其主要特点可概括为:(1)环境和资源问题不够严重,环境资源问题和环境资源立法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2)缺乏明确的环境资源保护思想和立法理念,相关法律法令的性质是功利主义的;(3)没有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律,既有的规定都是零散的出现在相关法律制度中,相互之间没有联系,缺乏系统性;(4)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规定较多,更多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地位,其中对于防治污染的规定,大多是卫生制度和生活舒适方面的规定;(5)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还没有达到能够全面认识生态规定和生态破坏的外部不经济性的程度,没有形成对自然环境的科学认识,缺乏对生态平衡的整体考虑。
2.环境资源立法形成:近代单行法律的制定
产业革命以后,随着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开发、利用自然的规模不断加大,自然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虽然还没有出现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也没有形成整体的环境科学观,但当时的自然科学水平已经使人类对公害的机理和自然资源的生态功能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许多国家的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机构开始行使环境资源的立法权,产生了各种单行环境资源法律。
作为工业革命的发祥地,英国是最早出现近代环境问题和环境立法的国家。1863年,英国为控制制碱工厂排放大量的氯化氢所造成的大气污染,颁布了制碱业管理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环境法。为防治大气污染,英国早在1926年就制定了公共卫生法(消烟法)。美国是后起的工业发达国家,但在环境立法方面却起步较早,1785年就制定了第一部土地法,1864年制定了煤烟法,1866年制定了矿业法等环境法规。1877年,日本为防治和减少污染制定了工厂管理条例。
近代环境资源立法具有以下特点:(1)针对某种自然资源、某项环境要素或某个孤立的环境资源问题制定了单行的法律,标志着环境资源立法的开始;(2)没有形成整体的环境保护观念,缺乏明确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各种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活动也缺乏密切联系和组织协调,基本上是单行性专门立法,并大多局限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防治;(3)法律中规定的环境管理权比较分散且地方性较强,大多国家认为污染和自然保护主要是地方性事务,即使有些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环境管理职责,但也被分散在诸多部门之中,而且表现为同一层次政府部门之间实行的是权力高度分散和重叠的多元化体制。
3.环境资源立法发展:现代相对完整的法律制度形成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特别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现代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工业生产空前发展,人口膨胀、城市增加和扩大,环境污染在局部地区和国家趋于严重泛滥,对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构成了威胁。这种严峻的形势,迫使各个国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不少国家将保护环境的要求写进了国家根本大法。
1969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设立了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污染预防法,宣布“对污染应该尽可能地实行预防或源削减是美国的国策”。
日本环境立法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围绕着“四大公害判决案”开始,到20世纪70年代,逐步从以控制公害为中心转向以环境保护管理为中心。日本环境立法的特点是环境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具体、明确,制裁措施严厉。
欧洲国家与美国和日本相比尚有一段差距,环境法律制度的建立也没有形成一套自上而下的综合体,但是由于欧盟统一区域国际法的作用,相对弥补了各国环境立法的不足。
20世纪中叶以后,环境问题的全球化显示出仅仅依靠各国的制度约束的局限性,为国际环境立法提供了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条件。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来自113个国家的约120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著名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该报告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需求而又不妨碍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在1992年6月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通过、签署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五个体现可持续发展新思想、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文件。此后,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纷纷制定、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环境大法、国际法律政策文件和行动计划,掀起了一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变革运动。
现代环境资源立法具有以下特点:(1)立法的指导思想发生了一系列变化,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2)立法趋于系统化、综合化。同部门、同行业的环境资源法律走向系统化,环境资源法律的制度初步形成,开始出现综合性法律或基本法律,涉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跨领域问题。(3)环境资源立法技术和手段趋于完善。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采用科学技术手段和科学技术规范,环境标准和环境规划逐步成为环境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4)环境立法职能部门和机构趋于完善。开始重视设立统一的环境监督管理政府机构,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日益成为国家基本法、国家发展计划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环境法的实施能力和执法效率大幅提高。(5)国际环境立法得到重视并取得快速发展,各国环境法之间以及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协调日益增强。 [page]
二、中国环境资源立法的发展历程
1.世界上最早的环境资源“立法”雏形
“天人合一”的思想源于周代,在《周易》中,含有“坎”、“坤”(水与土)两卦,表明人类开始认识到大地是农业生态环境的基础,天人之间的关系应该协调。在这个思想指导下,出现了古代朴素的自然环境资源管理理念。儒家“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的思想,要求耕作不失农时,捕鱼勿用过细之网,砍伐树木要适度,要按时节进行。在《孟子·告子篇》中,孟子提出“苟得其养,无物不长”的观点,如果自然资源得到保护,就会为人类永续利用。这也是最早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思想。
中国是世界最早出现环境资源“立法”雏形的国家,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00-1600年夏朝时期。据《逸周书·大聚》记载,夏朝时期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长鱼鳖之长”,即“禹禁”。殷商时期,就有禁止在街道倒生活垃圾的规定,而且视其为犯罪。《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而且极为严厉。
秦朝,农业生产有了进一步发展,对于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也日趋增多和严格。秦朝的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毋毒鱼鳖,置井罔(网),到七月而纵之。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麋,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礼记·月全》中,具体到按照每一个月的自然生态情况,列出了一些必须禁止的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唐律中设有“杂律”一章,更具体、更详细地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作了规定。据敦煌石窟出土的文献资料记载,唐代颁布了水政管理方面的水法——《水部式》,还有水利方面的《营缮令》。唐代把山林川泽、苑圃、打猎作为政府管理的范围,还把城市绿化、郊祠神坛、五岳名山纳入政府管理的职责,划分禁伐区和禁猎区,从管理范围上超过了先秦时期。
2.近代环境资源立法整体上滞后于西方国家
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国家由于工业发展需要,大量掠夺和侵占中国资源,在华工厂不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局部地区已出现工业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破坏和水土流失等问题日益突出。
在有识之士的倡导和推动下,先后制定过一些相关的环境资源法规。民国初期,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建国方略》中,曾提出一个比较全面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计划方案,并大力提倡植树造林。中华民国政府曾先后颁布过一些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如渔业法(1929年)、林法(1932年)、狩猎法(1932年)、土地法(1930年)和水利法(1942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区、抗日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革命政权,在战争年代也制定了一些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植树运动决议案(1932年)、晋察冀边区保护公私林木办法(1939年)、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1941年)等。
但这一时期,由于战乱频繁,政局不稳,经济、社会和科学不发达,缺乏诸如发达的市场经济、科学技术、工业化、城市化等现代环境资源保护赖以发展的必要条件,使得中国环境资源立法远远落后于世界发展水平。
3.现代中国环境资源立法取得丰硕成果
通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环境资源立法,称为中国现代环境资源立法。其发展历程可分为起步阶段、艰难发展和快速发展阶段,既与中国的自然资源状况、出现的环境问题以及国家在各个阶段的经济发展任务密切相关,也与中国法制建设的步伐一致。
(1)恢复和起步阶段
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环境资源立法,较多的是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保护森林、保护土地、改良土壤、防治水土流失和沙化、整理害河等方面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颁布了政务院关于全国林业工作的指示(1950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3年),政务院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1953年)、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1956年)、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1956年)、水土保持暂行纲要(1957年),等等。
针对环境污染,开始注意并颁布了一些与防治的法规和标准。如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中规定了工厂应对所产生的污水、废气、噪声、废弃物加以管理和控制,各种废水和废料应该妥善处理,这是我国第一部防治工业污染的法规。再比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1959年),除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外,还对水源选择和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还有像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1959年),对防止放射性污染作了规定。
但是,从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由于盲目追求经济建设的高速度,在“大办钢铁”、“以粮为纲”的口号下发动了狂热的“群众运动”,对我国的自然环境形成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冲击,带来了自然环境、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的严重破坏。
综合该阶段的环境资源立法,其特点是:(1)国家没有明确提出环境保护的任务,没有形成完整的环境保护思想和理念,立法还比较零星、分散;(2)以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为主,并主要着眼于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注意到环境污染,但相对较少;(3)制定和颁布的环境资源法规的效力等级较低,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4)由于受“左”倾错误思想影响,使得包括环境法律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制被破坏殆尽,轻视法制,有法不依,环境法律制度一度被削弱和破坏,已颁布的一些法规,也多未能认真实施。
(2)艰难发展阶段
进入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又正值“文化大革命”,在极“左”思想影响下,提出社会主义制度对环境污染具有天然免疫力的谬论,在发展的同时不考虑环境保护问题,使环境污染在失控的状态下迅速蔓延。同时,在彻底砸烂“公、检、法”的运动中,法制荡然无存,全国人大常委会名存实亡,立法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与此同时,在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不断出现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教训惨痛。在国际环境事件的警示和国内环境恶化的双重严峻形势下,1973年8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环境保护工作迈出了关键的—步,中国环境资源立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研究、讨论了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并由国务院发布实施。其中规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的32字方针,规定中的原则和制度,就是环境资源立法的主要任务和要求。同年,由当时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卫生部联合批准颁布了中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海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海域污染的法规。1974年,我国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它标志着国家一级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从此在我国诞生。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中国首次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国家根本大法,把环境保护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资源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作为中国第一部环境法律,该法律规定了各地建立环境保护的管理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等,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
这一时期环境资源立法的特点:(1)随着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和原则的制定,明确了环境立法的任务和目的;(2)由于该阶段的工业污染问题突出,制度法规的重点是工业“三废”的防治,自然保护和资源保护的法律较少;(3)法律规定以行政法规为主,加之规定较为零散,约束力不够,特别在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和干扰,在实际生产生活中的作用和效果不够明显;(4)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资源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5)1979年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中国新时期环境资源立法工作的进入一个新阶段。
(3)快速发展阶段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等环境发展战略的先后提出,中国环境资源立法得到全面快速地发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与1978年宪法相比,新宪法将环境的对象予以扩大,同时还增加了一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条款。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等。在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制定了森林法(1984年)、草原法(1985年)、渔业法(1985年)、土地法(1985年)、水法(1988年)和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此外,在国家一些重要的民事、行政和诉讼等基本法律与有关企业的立法中也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内容。除制定国内环境法外,我国政府还积极参加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并参加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和协定,与周边国家签署了一些环境保护的双边协定,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80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5年)以及我国和日本签署的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议(1981年)等。
从1989年开始,中国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进而迅速、全面地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资源立法面临着既要进一步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同时又要修改已不适应新形势环境保护需要的原有环境资源法律。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删去了原试行法中“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奖励和惩罚”三章,新设了“环境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两章。在立法目的上采取了二元论,即保护环境资源和促进经济建设。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并通过了全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有制裁力的和有效的法律和条例”。1994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基本对策和行动方案,要求建立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同时,为加强环境资源立法工作,全国人大于1993年设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后更名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从1994年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立法工作全面展开,在继续加快制定新的环境法律、法规的同时,开始对原有的环境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修改和完善。制定和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修改)、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水土保持法(1991年)、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改)、煤炭法(1996年)、渔业法(2000年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防沙治沙法(2001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从总体上看,这次立法高潮主要是对原有法律的修改、补充,重点在于加强对环境资源的行政管理,地方环境资源立法有所加强,成为中国环境资源立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2003年党中央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中国环境资源立法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针对污染物防治、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等突出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再次修改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新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同时,针对气候变暖等全球性环境问题,加入多项有关环境与发展的国际公约,并继续积极参与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立法,缔结和参加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南太平洋无核区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东南亚及太平洋区植物保护协定》等几十项国际条约、公约、协定。积极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国际合作,为中国环境资源立法工作提供有力的辅助作用。
当前,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积极展开环境资源突出问题的立法和修改完善工作。土地管理法(修改)、矿产资源法(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森林法(修改)和自然区保护、海岛保护相关法律的起草工作,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特别是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作为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安排的立法项目,其研究论证工作已全面展开。
这一时期,中国环境资源立法的特点是:(1)环境立法成为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支柱和保障,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新兴的、发展迅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2)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成为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3)更多地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特色,环境立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法律手段的综合性加强,综合运用行政管理、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机制相结合的办法,建立更严格的环境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制度;(4)环境资源立法的全球性、趋同化更为明显,地方环境资源立法发展迅速,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page]
三、环境资源立法历程引发的思考
回顾中国环境资源立法走过的坎坷历程,总结取得的成果和经验教训,引发了以下几点思考:
1.坚持中国特色是中国环境资源立法的根本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包括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它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本质特征。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环境资源立法也必须走中国特色之路,坚持以下原则:①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从法律上保证党和国家环境发展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保证生态文明建设和两型社会建设的贯彻实施。②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环境安全为目的,加强重点环境资源问题立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资源问题,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各种环境资源问题的有法可依。③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④坚持法律制度协调统一。中国环境资源立法包括基本法律、各种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环境保护条例等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在环境资源立法中,既要保证环境资源立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一致,又要保证不同层次上各种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2.要解决中国的问题必须从国情出发
在环境资源立法中,必须深刻认识到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符合国情,要坚持全国一盘棋的基本思想,要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经济发育程度、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实际差异相结合。基本环境资源法律的制定要具有指导地方环境资源立法的可操作性,增强立法的现实性、针对性、有效性。
当前,中国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围绕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社会经济发展等关键性问题的立法研究,开展重点领域环境资源立法。通过立法后评估,发现法律制度中的突出问题,做好相关法律制度修订工作,使法律制度更加符合中国的客观实际情况,推动实施效果更加明显。认真研究目前经济危机和经济复苏可能带来的环境安全问题,认真分析环境资源问题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从立法上采取防范措施,未雨绸缪,主动应对。
同时,环境资源立法要研究借鉴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力求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3.要与环境保护理念相一致,与人类文明建设相一致
由于环境问题认识的主观建构性,使环境资源立法的文化背景更加重要。从指导思想来看,中国环境保护实现了从朴素的环境保护思想,到科学保护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整体观的转变;从立法价值目的来看,实现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重视经济效益,到强调生态整体效益的转变。环境资源立法是对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规则、制度的法制化,环境资源立法的发展,正是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中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
4.环境资源立法只有在经济发展中逐步得以完善
归根到底,法律是能动地反映经济基础并为其服务的。环境问题是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环境资源立法是为解决环境资源问题而建立的,因此环境资源立法也只能在经济发展中逐步得以发展和完善,不能急于求成,应循序渐进,注重实效。
人类活动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它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同一社会关系和同一社会主体,因不同法律调整时,由于立法目的和调整方式等的不同,加之立法中的技术性因素,难免使法律与法律、法律与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产生矛盾与冲突,但法制的本质特征要求内在统一。因此,环境资源立法中的矛盾与冲突是难免的,同时,消除这种矛盾和冲突正是环境资源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而且环境资源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注重立法数量又要注重立法质量,坚持新法制定、旧法修改、法律清理三项工作并重,对现有环境资源立法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整,使环境资源法律法规逐步系统化、协调化和科学化。
5.中国的环境资源立法要具有全球视野
从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看,中国是一支积极力量。中国积极参与并促成了国际上许多重大活动的成功,像1992年的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发大会,2002年的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高峰会议,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以及许多协定、条约,等等。在双边环境保护合作方面,中国也签署了多个双边合作协定。中国在国际环境保护上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也是一个富有合作精神的国家。面对严峻的国际资源环境形势,中国在立足发展阶段现实、有区分地承担责任的同时,应致力于将中华文化天人合一理念融入于现代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走出一条新型的生态文明发展道路,从而积极推动世界环保事业的发展。(薛惠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张强,西安理工大学博士生;李玮,西北工业大学博士生。)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