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15年后,《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做出重要修改,并以《政府公报》形式正式对外公布。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责任,并细化处罚措施。其中,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明确将其主要负责人的任职与奖惩挂钩,而对企业,环保的诚信信息将有可能影响其信贷和上市。处罚力度也空前加大,对于造成特大环境污染者,将最高罚款300万。
政策起草要先过环评关
《条例》对“政府责任”方面的规定是一大亮点,明确实行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市政府每年对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对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实绩实施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被考核人任职以及对其奖惩的重要依据。
备受关注的政策环境评价也列入了修改后的条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在起草时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形成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再由环保部门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而这个意见将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如果未报送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及其书面审查意见,政策将不被审议、审查。
今后,市环保部门还将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该规划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保的重要地位由此得到空前提升。
将建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
环保部门将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记录其环保诚信信息,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等情况载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这些环保诚信信息将作为环境监督管理、财政支持、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并可以作为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和企业上市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条例》还规定,排污者自身应当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设配套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器材,及时排查环境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排污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而如若企业未将环境保护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的,将被罚款1万元。
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罚5000
除着眼于企业和政府外,此次修改后的《条例》对市民身边的环保也予以关注。其中,明确规定购物袋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开发、生产、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环保购物袋;限制生产、销售一次性购物袋;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塑料及其他材质的购物袋。
并严禁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鼓励经营者在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同时,提供可反复使用的环保购物袋或者购物篮等容器,以供消费者选择购买,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消费者循环使用。而如果经营者未执行上述规定,将被罚款5000元。[page]
鼓励设立环保社会团体
与以往不同,此次《条例》还充分考虑到市民对环保的参与权,明确“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环境保护社会团体”,依法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管理。而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环境信息,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而对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部门,市民有权举报或者投诉。此外,《条例》还鼓励环保部门聘请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他们的责任就是对环保部门处理市民投诉的结果进行监督。
造成污染最高罚300万
记者留意到,此次《条例》对环境污染者的处罚力度也大大增强,并将处罚措施进一步细化。其中,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20%处以罚款;直接损失难以核算的,对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处10万元罚款,对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处30万元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30%处以罚款;直接损失难以核算的,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100万元罚款,对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可处300万元罚款。
除罚款外,《条例》还规定,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限期消除污染,否则将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但所需费用仍由违法者承担。而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将责令关闭,并罚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一半收入。
此外,按日计罚也写入《条例》,违法者经环保部门处罚后,如果还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改的,环保部门将执行该项处罚措施,标准时每日罚款1万元,直到环保部门查验之日为止。
□相关链接
污染事故处罚标准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处10万元罚款;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处30万元罚款;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30%处以罚款;
●直接损失难以核算的,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100万元罚款,对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可处300万元罚款。(记者 霍敏 实习生 黄淑琼)[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