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绿色经济入法应从哪些方面具体把握,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室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珂教授。
推进绿色经济不能攀比
周珂认为,绿色经济本质上是人类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是高度生产力经济,我国现阶段推行绿色经济要稳重,不能在速度上盲目和国际社会攀比或搞对称性的竞争。
周珂说,近年来,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对中国不断施加压力,甚至是诱导,奥巴马的绿色新政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和我国“叫板”,我国在国际社会中要保持大国形象和国际上的地位,这就使得国内难免会出现攀比念头,不想在绿色经济发展中落后于西方国家。但是周珂认为,这种攀比要不得,我们要冷静观察形势,稳步推进。
为什么不能和国际社会攀比?周珂认为,国际环境保护的原则是“共同但有区别”,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即使近年来在GDP上进步迅猛,但在环保新技术方面还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绿色经济是一种高度生产力经济,只有生产力达到相应高度,才能有资格发展绿色经济,我国现在的生产力水平还和欧美发达国家有差距,在推进绿色经济上必须稳重。
绿色经济入法不宜追求数量和速度
绿色经济入法的时机是否合适?周珂认为,绿色经济作为新生事物,在国内外都处于探索尝试阶段,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一定意义的政治性,考虑到全球的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不宜追求出台绿色经济相关立法的数量和速度。
周珂认为,绿色经济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结合体,具有很强的经济性。就我国而言,地区生态系统的差异性较大,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不均衡,发展绿色经济不宜按照统一标准来实施,在法律和政策上要特别防止“一刀切”现象。
周珂建议,绿色经济的制度支持,宜多采用政策鼓励手段,相关立法应以指导性意见和规范为主,不宜出台强制性和指定性规范、法律。他特别强调,新型规范应作为最有效的方法,而经济和环保领域的主管部门应通力合作。
立法要找准我国的优先领域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出了绿色经济发展的6个优先领域。周珂提出,在绿色经济的立法上,也要找准我国的优先领域。
周珂强调,在发展绿色经济时,我们需要把有限的精力和财力投入到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地方去。在制定绿色经济发展框架时,我国不能局限于欧美等国的发展方案和政策框架,需要抓准自己的关键点。
周珂建议,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应实行的优先行动领域依次为:农业,尤其是粮食安全问题;水利,也属于生态系统和环境基础设施范畴;能源问题,这也是我国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废物及化学品管理,以遏制目前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
周珂认为,我国与欧美等国在绿色经济的关系上,应该持有不对称的态度,不能盲目跟从欧美的脚步,我国在气候变化上的方案是可取的。我们要抓住自己的关注点,确定中国的、符合国情的优先行动领域。
周珂特别强调,绿色经济的相关立法应充分考虑将国际贸易制度中的绿色壁垒应对方法的相关内容入法,如将鼓励企业开展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条款列入法律条款并出台相应的支持措施等。[page]
周珂还建议,司法和商务的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出台一些应对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这些对策可以法规和办法等形式成文。
立法要充分发挥我国优势
对于绿色经济入法,周珂认为,要认真分析我国国情,充分发挥我国优势。那么,我国在推进绿色经济中具有哪些优势呢?
周珂认为,首先要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在多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其优势越来越明显,应在绿色经济的推动中体现出重要作用。同时,要发挥我国行政主导的优越性。
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在推进绿色经济以及绿色经济立法中有何优势呢?周珂认为,生态补偿机制在我国的试点实施中比较成功,值得在绿色经济的推进中进一步强化。 立法中要把握三个谨慎
在绿色经济立法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周珂认为,要做到3个谨慎。
首先,财政投入要谨慎。周珂担忧国家在环境保护和绿色经济上的巨大投资,可能会引发地方“绿色大跃进”的危险趋势,对此,他深表担忧。
其次,绿色技术的开发推广要谨慎。周珂直言,在绿色技术的开发中,我国要承认和西方国家的差距,有些技术可以让欧美发达国家去开发,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大可不必越俎代庖,可以花更多精力到基础设施建设上来。
最后,市场机制运营要谨慎。周珂认为,由于国外的管理体制不是行政主导型,他们可以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但即便如此也并非一帆风顺。他举例说,英国的市场机制运用是国际公认最好的,但2008年政府对电力行业规定的新能源替代指标却未能完成;而我国的市场机制运营也有不成功之处,如排污权交易的进展并不乐观。
立法进程中要鼓励试点推进
周珂认为,在绿色经济的立法中,不能抢速度,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周珂建议,要积极鼓励探索,在科学技术、经济体制和政策法律规范的探索中要积极进行试点工作,要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进行不同的典型试点。
周珂还建议,我国要加强国际交流,学习借鉴经验;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尤其是在与公众最相关的绿色消费方面要特别重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