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接管理县,是当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在省管县体制下,环保部门如何迅速适应这一体制的改革与变化,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谋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是必须认真研究和深入探讨的问题。
创新环境监管体制。要根据省管县体制下环保工作形势与任务发生的变化,积极探索体制的发展与创新,以体制创新推动环保工作在新形势下取得新成效。
江苏省在探索省管县体制上动手较早,去年6月28日,江苏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出台了加快推进强县扩权工作6条措施,省直管县的经济管理体制全面深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积极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主动探索省管县体制下的环境监管新路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法。
一是建立省与县(市)直接沟通对接机制。推行环保放权,建立省与县(市)直接沟通对接机制,由省环保厅在工作中直接联系县(市)。国家下达的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直接下达到县(市),新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准及平衡原则上在县(市)域范围内统筹解决。
二是下放部分审批权限。赋予基层更多的自主权,进一步减少行政管理层次,简化各种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下放6项具体审批权限,如所有报告表、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化工等11类污染严重的项目下放至省辖市审批除外)等。
三是进一步加大督察力度。成立苏南、苏中、苏北3个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积极探索建立环境督政体系,在实践中取得了初步成效。例如,苏南环保督查中心组建半年多来,积极参与长江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和太湖流域执法专项行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检查,加强重点源监管,开展环境信访督察。
在环保工作机制上加强创新与改革,是做好省直接管理县体制下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之举。构建区域环境督察体制,是适应省直接管理县体制下加强环境监管、服务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区域环保督查中心作为派出机构,代表省级环保部门在区域内履行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沟通联系、服务基层的职能,在省管县体制下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区域环保督查中心体制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仍然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和创新的力度。 英剑波
作者单位: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苏南环保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