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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环境违法罚款按日累加 最高可罚百万元

点击:1348 时间:2011年1月29日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14年来首次修订,昨起公开征求意见,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将大幅提高处罚力度


  今后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洗车,小心遭罚款1万元。保护区内的大规模挖沙、采石、取土等行为也将被明确禁止。昨日,四川省环保厅公布《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不仅首次增加了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急处置内容,规定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居民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报,还首次提出了环境违法行为可按日累计追加罚款,最高可罚百万元,是现行条例最高罚款十万元的10倍。


  省环保厅昨日将《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环保厅官方网站公布并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月20日。这是该条例在1995年出台、1997年微调后,14年来的首次修订。


  省环保厅法规处处长张金汉介绍,征求意见稿较现行条例更加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以尽力防止部门扯皮现象发生,新增加了多种禁止性行为,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也大规模提高处罚力度,增强了法规的威慑力。


  明确各部门职责


  破除“九龙治水”格局


  张金汉介绍,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负责。规定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现行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参与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工作”。征求意见稿则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改为“负责对饮用水取水点水质卫生的监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卫生监督管理”。


  同时,水质信息发布规定也做了调整。《修订说明》称,我省过去对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和发布存在着职能部门多头监测、多头发布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对当地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并统一发布水质信息。这将从法律上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中的部分扯皮问题。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省政府综合平衡饮用水水源保护各方利益,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逐步建立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


  此外,保护区的划定方式也作了调整,不再按现行条例中规定的取水点上下游固定距离作为划分条件,而只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新增大批禁止性行为


  保护区内禁止洗车


  成都商报记者比较现行条例和征求意见稿发现,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大批禁止性行为。


  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进行矿物的勘探、开采活动以及大规模挖沙、采石、取土等有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活动”,违者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级或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的则可加重处罚。 [page]


  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禁止在水体清洗车辆”规定,违者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如发生在一级保护区可加重处罚;还新增了“禁止围水造田”的规定,违者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如发生在一级保护区也可加重处罚。


  此外,还新增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游泳、垂钓等规定,而农药使用等方面则要求更加严格。


  张金汉介绍,增加这些新规定是饮用水源保护新形势的需要,如乐山(微博)曾经出现过在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挖沙,导致人们饮水出现困难的情况。而类似情况靠一纸通知或部门规定难以发挥长效作用,有必要上升到地方法规层面加以禁止。


  饮用水污染


  政府应及时向居民发警报


  征求意见稿还专门新增了“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一章,规定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启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居民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报。因处置水污染事故需要紧急调水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调水工作。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导致饮用水供应停止的,停止供水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组织启动备用水源,或者采用其他的饮用水应急供应措施。


  张金汉表示,应急预案很多地方都有,此次主张将应急处置机制纳入地方法规层面,也是保证应急预案能更加有效执行。如成都去年发生的柏木河水体轻微污染事件就按应急预案处置得很好。
 

  首次规定


  环境违法按日累计罚款额


  与现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大幅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罚则也更细化。


  按照现行条例规定,在保护区内的多种违法行为,罚金最多只有十万元。如在地表水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而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立墓地、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按日累计罚款额。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当事人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之日未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未能改正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每持续一日违法行为予以日排污费三至五倍的罚款,无法计算日排污费的,予以每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一百万元。”


  张金汉介绍,提高处罚额度后,法规威慑力提高,企业才会更重视环保。[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