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进一步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水平,2011年5月4日,杭州市市建委转发《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指出根据《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对《节能审查意见书》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未按《节能审查意见书》进行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办法》强调,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可根据建设进度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