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一直是欧盟最大的软肋。目前,欧盟多达40%的消费天然气需从俄罗斯进口,其中绝大部分又须经由乌克兰境内管道输送。但自2006年至今,俄乌两国的天然气争端已使欧盟两度在严冬时节遭受“断气”之痛,也使欧盟加快了开拓能源供应新渠道的步伐。欧盟2008年提出了一个包括中亚、南高加索、中东有关国家在内的南部走廊输气网络建设构想,其重心就是尽快建设绕开俄罗斯的纳布科输气管道,将里海地区的天然气经土耳其、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匈牙利输送至奥地利后再输往欧盟其他国家,年输气能力310亿立方米。
寻求能源渠道多样化
南部走廊能源峰会今年5月8日在捷克首都布拉格落下帷幕,欧盟同有关国家签署了联合宣言,表示将在政治、技术和资金方面支持以纳布科天然气管道为主的南部走廊天然气管道项目的建设,以保障欧盟及相关各方的能源安全。这表明,已搁置一段时日的纳布科管道项目即将重新启动。为保障欧盟的天然气供应,欧盟有关国家计划建设北溪、南溪和纳布科3条输气管道。由于北溪和南溪均由俄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主导,纳布科作为惟一没有俄方参加的输气管道受到欧盟格外重视,所谓的南部走廊主要指的就是这条管道。根据计划,该管道将把中亚里海地区的天然气经现有的巴库(阿塞拜疆)—第比利斯(格鲁吉亚)—恩祖姆(土耳其)管道输送到南欧地区。但由于项目资金以及气源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欧盟不得不在今年3月将纳布科管道项目从欧盟优先投资清单中取消。
作为纳布科管道的主要潜在气源,中亚里海地区的天然气一直是俄罗斯争夺的重要目标。根据俄《2020年前能源战略》,中亚天然气是俄履行出口责任的重要保障。目前,俄基本控制了中亚国家所有的出口天然气及其运输通道。近年来,为了继续巩固其对中亚天然气出口的垄断地位,扼制美欧等国建设绕过俄的能源进口通道,俄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除了与中亚国家签订天然气长期购销合同外,2007年底又与哈萨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签署了建设沿里海天然气管道的政府间协议,并于2008年初决定从今年起以欧洲价格购买中亚国家天然气。另外,俄还积极修建南溪管道,目标是与纳布科管道争夺中东欧和南欧市场。
由于纳布科管道主要部分约2000公里的线路穿过土耳其,土要求采用优惠价、而非过境国价格购买供气总量的15%。迄今,欧盟与土的谈判正因此“卡壳”。除此之外,土还希望借此加快加入欧盟步伐,声称如果入盟谈判失败,纳布科管道也会面临威胁。建设纳布科管道是欧盟为保障能源安全、实施能源供应多样化的重要战略举措。纳布科管道仅是第一步,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南部走廊计划才是最终目标。这一计划被欧盟冠以“新丝绸之路”,因为欧盟希望它不仅是从里海至欧洲的单向输气管道,而且是欧盟与中亚等地区间商品、投资、信息与人员双向交流的一条渠道。
南部走廊旨在加强欧盟能源安全
目前,天然气供应源是最大的问题,而主要制约因素仍来自俄罗斯。俄在欧盟提出纳布科设想之前就与意大利共同推出了南溪输气计划,拟从2009年开始建设一条从俄罗斯出发、经黑海从保加利亚上岸的天然气管道,每年向欧洲输气300亿立方米,目前南溪输气计划进展迅速。由于俄出价优厚,迄今已有保加利亚、希腊、匈牙利等国继意大利之后与俄签署了合作协定。同时,俄还与纳布科管道的里海气源潜在供应国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签署了高价收购两国天然气的协定,并且正在争取阿塞拜疆加入,导致纳布科气源难以保证。
值得注意的是,同时应邀出席南部走廊峰会的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3国代表虽表示支持纳布科项目,却没有在合作宣言上签字。即便是宣言签字国,也仍然问题多多。阿塞拜疆是欧盟眼下最为倚重的里海气源供应国,但阿一旦与俄罗斯签署售气协定,显然很难再为纳布科提供足够气源。伊拉克和埃及是欧盟视野中的新兴潜在天然气供应国,但两国的储气、输气设施目前还不具备向纳布科管道供气的能力。此前,欧盟还曾考虑过从伊朗输气,但政治和其他方面的因素迫使欧盟暂时搁置了这个想法。可见,气源问题不解决,纳布科管道建设计划只能是一纸空文。
不仅如此,作为纳布科管道的两个关键过境国,阿塞拜疆与土耳其之间的政府间谈判因双方在过境费用问题上争执不下而进展缓慢。同时,土耳其和欧盟相关国家的政府间谈判也可能因土入盟问题受到影响。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注定了纳布科的好事多磨。南部走廊要真正成为欧盟可以指望的稳定能源走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欧盟委员会一直强调,建设纳布科管道不是要取代俄对欧盟的天然气供应,而是一个必要的补充渠道。为了打消俄的顾虑,欧盟以南部走廊取代南部天然气走廊。欧盟有专家警告,若建设纳布科管道只是为了与俄分庭抗礼,那么这个战略注定要失败。不难想象,如果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等国最终将天然气卖给俄,纳布科管道岂不成了摆设? [page]
欧盟保障能源安全战略的特点
保障能源安全是欧盟面临的挑战之一。欧盟的能源安全战略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随着形势的发展逐渐完善,已从维护某种单一能源供应安全的战略,发展成为多重战略目标互动的综合性安全战略。其主要目标是维护能源供应安全,提高能源工业的竞争力和保持能源供应的可持续性。其基本架构由外部战略和内部战略两个方面组成:面向内部的战略包括替代能源开发战略、提高能源效率战略和统一内部市场的战略;面向外部的战略包括石油储备战略、构建国际供应网络战略和国际对话战略。尽管欧盟能源安全战略还存在许多问题,但其取得的绩效是主要的。欧盟能源安全战略之所以能够顺利运行并取得显著的绩效,与它的以下一些特点有关。
第一,高度重视调研论证。欧盟非常重视决策前的调研工作。调研成果一般以《绿皮书》或《白皮书》的形式发表。这些调研文件对所需解决的问题进行系统调研,明确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解决问题对能源安全和环境安排以及欧盟一体化进程的意义和影响,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欧盟许多指导性的规划和计划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和决定,都采用《绿皮书》或《白皮书》确定目标和标准。发表《绿皮书》或《白皮书》也是一个向公众咨询的过程,公众对这些调研成果的反应,是欧盟进行最后决策的重要参考。深入系统的调研工作是欧盟能够制定行之有效的共同能源安全战略的基础。
第二,善于整合战略目标。欧盟的能源安全战略从维护石油供应安全单一目标的战略发展成为一种综合安全战略,是一个把环境保护和欧盟市场统一战略目标与能源安全的战略目标结合起来的过程。在这种综合战略中,每一项重大举措都可以服务于多项战略目标。这种战略目标的整合,不仅加强了欧盟的多项重大战略的协调性,而且形成能源安全、环境保护和市场统一这三大战略目标相辅相成、相互推动、和谐推进的局面。
第三,依法有序落实。欧盟能源安全战略之所以在实践中取得成效,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各项战略目标和措施能够依靠法律的手段顺利落实。欧盟发布的指令和决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有的是对能源政策的全面规划,有的具体规定要求执行的标准、程序和指标,有的是对成员国一些成功做法的推广。欧盟制定和颁布这些法律文件,体现了成员国把某些立法权赋予欧盟的议会或理事会,但并不意味欧盟是这些法律的执行者。欧盟各项法律文件一般都是通过转化为成员国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甚至分解为量化的任务配额、并通过各个成员国的执行机构加以落实的。例如,1998年欧洲理事会为落实《京都议定书》达成有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共同分担协议》,就把减排指标分配给每个成员国,而每个成员国则根据其减排配额制定出一系列法律和财税激励措施加以落实。再如,1998年德国颁布的《最大耗能法》就是把欧盟提出的有关降温和冷冻设备最大能耗标准变成国家标准,同年颁布的《能耗标签法》也是按照欧盟法律,对冷冻设备、洗衣机、烘干机、洗碗机和家用电灯强制实行能效标签制度。欧盟和成员国之间法制系统的顺利衔接和运行,为能源安全战略的依法有序落实,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第四,国家进行积极干预。从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成本比较看,目前仍然处在化石能源价格比较低廉的时代。在这样的背景下限制化石能源消费和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势必遇到市场力量的巨大障碍,政府干预不可避免。就限制石油能源消费而言,欧盟各国普遍采取收取高额能源税的手段进行干预,如今在不同成员国的油品价格中,能源税的比例高达1/3~2/3。
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来看,欧盟成员国一是以确定发展目标进行企业导向。例如,德国政府的目标是把可再生能源在全国能源中的比例由目前的8%提高到2020年的20%;计划到2030年前后使风能占全国发电总量的比例由目前的4%提高到25%。对企业而言,这种目标的确定可以使其明确市场前景,起到激励企业投资的作用。
二是以立法手段为可再生能源开辟进入市场的渠道。以立法手段强制电力公司接受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入网,是帮助企业克服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竞争力弱势和获取能源市场份额的必要手段。例如,1991年德国颁布《电力入网法》,要求电力公司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2000年颁布《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电力公司优先购买用林业废弃物、垃圾和小水电等技术生产的电力。
三是以财税手段鼓励投资和消费。例如,德国为风力发电设备的生产提供补贴,补贴目前为17%。德国推行“10万太阳能屋顶计划”,为个人和企业在屋顶安装太阳能设施提供长达10年的低息贷款和无息贷款。
四是推行可再生能源电力入网配额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开始采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标准”,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在这种制度下,每个企业都有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配额,完成这种配额是企业的法律义务,政府允许企业以“可再生能源证”形式对其配额进行相互交易。已经采用这种制度的欧盟国家包括英国、荷兰和丹麦。
第五,全面开展国际能源合作。欧盟的能源安全战略并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体系,而是建立在与世界主要能源消费国和生产国广泛合作的基础之上。与能源消费国的合作以国际能源机构为舞台,重点放在协调战略石油储备的建设和使用、推动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以及环境保护方面。与能源生产国的合作主要以俄罗斯和东欧国家以及北非地中海沿岸国家为重点,主要集中在欧盟周边地区。欧盟与这些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的宪章、协定和计划。事实证明,这种广泛的国际合作在欧盟应对石油供应中断的紧急情况、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实现能源供应来源多样化、保障能源过境运输安全等涉及能源安全的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