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和网上言论都在说,叫停金沙江水电开发项目使环保部门陷入了骑虎难下的尴尬地位。其实,与其说是环保部门的尴尬,不如说是环保法律的尴尬。环保部门一而再、再而三地叫停一些对环境影响重大的违规操作项目,不能说是监管的缺位,而是说明现行的项目审批、环保责任落实等方面还有疏漏之处,需进一步完善。
根据我国的环保法律以及相关制度,环境质量由当地政府负责,环境保护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虽然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财政、金融等政策,但是,在涉及一个区域、流域的开发以及具体的建设项目上,环境保护对于决策的影响却是有限的,环保部门的话语权也是有限的,尤其是当这个项目对经济增长贡献很大、对各方均有利时。在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为了拉动经济增长,一些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往往有意无意地弱化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采取“集体沉默”的方式让一些审批程序没有走完的项目尽快开工。在这种情况下,环保齐抓共管往往变成了环保部门一家管,层层把关变成了一道关。表面上看,环保这一关很重要,但是,如此重大的责任让一个部门来承担,从制度设计上讲是有缺陷的,从后果来看是很危险的。这就像汛期防洪,如果上面都在开闸放水,光靠最后一闸,哪能都挡得住滚滚洪流?
怎么去齐抓共管,不管又该承担什么责任,目前我们还缺乏有约束力的刚性制度。近几年,一些部门出台了一些支持环保的政策规定,但是很笼统,指导性强,约束性弱,也没有具体的机制和操作办法;同时,这种系统内部的规定仍属于自律性质,来自外部的监管基本处于“虚拟”状态,环保责任的落实仍属“模糊地带”。例如对于环保责任追究,大都是在发生了重大污染事故时才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一些建设项目特别是国有企业因环境违法和由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有关责任人该受到什么样的惩处?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与监察部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其中有一条规定,如果企业有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在这次叫停案件中,是否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呢?
违反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行为屡禁不止,既有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因素。鉴于这种行为普遍存在,且危害甚大,我们需要建立制度来保证环境保护的要求贯穿到从决策、审批到建设的全过程,把环保责任分解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上,而不是叫环保部门来把最后一关。同时,要加强环保行政督察和环保责任追究,一旦出了问题,就要追查各自的责任。
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强调既要考核发展速度更要注重考核发展方式、发展质量;既要注重考核经济建设情况,更要考核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际成效。我们希望通过政绩考核、环保行政督察等手段,使各地政府、各个部门都能履行自己的环保责任,共同推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