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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要体现市场经济特点

点击:2080 时间:2009年7月10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环境保护部决定暂停审批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项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什么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现象屡禁不止?为什么一些单位依然将环境影响评价看作是走过场?如何才能避免违反科学发展观盲目上项目?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项目建设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的总根源,离不开利益二字。环境保护部门叫停违法建设项目,也离不开利益二字。只不过,前者以人类长远利益为代价,追求小集团的私利;后者作为生态环境的代言人,有责任为了保护人类共同的长远利益,遏制违法者的不当得利。

  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无法仅仅通过一道简单的行政命令,来遏制违法者不当得利的冲动。我们也不能寄希望于“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的道德说教来解决问题。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改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方式,必须紧紧围绕利益二字,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法律体系,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违法得利问题、维护人类长远利益。

  按理说,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也不算少。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我国共制定了10部环境保护法律,颁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0部,环境保护部门规章67部,批准和签署国际环境条约50余项。

  然而,环境保护法律数量虽多但质量却不高,不利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偏软,可操作性不强,对违法企业的处罚额度过低,环保部门缺乏强制执行权。说到底,还是由于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大都制定于计划经济条件下,难以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调整的需要。

  解决违法获利问题,关键在于相关惩处要与违法者获得的利益相匹配。据报道,史上最大骗子伯纳德·麦道夫因涉嫌欺诈,被美国地方法庭下令没收约1700亿美元财产,理由是检方认为流入麦道夫名下公司的资金规模达到了这一水平。如果违法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所受的处罚,达到或远远超过其违法所得,那么,就会大大削弱违法建设项目的内在动力,也就会减少视环境影响评价为走过场、甚至未批先建这样的事。

  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例,这部分法律虽然原则上规定了水利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在上报审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是,许多重点流域、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建设规划却没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虽然这部法律引入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和后评价等比较先进的理念,但在如何保证这些理念和制度落到实处方面,却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具体到未批先建,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给予行政处分。[page]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英国评论家登宁的话:“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与动辄数十亿、几百亿的投入,可观的地方财政收入和企业利润相比,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几乎小到可以忽略不计。只要巨大的违法收益与极低的违法成本之间的差距一日未被拉平,违法行为就无法从根本上被消除,环境保护法律就将被继续架空,科学发展将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证。

  事实上,去年修订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已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有较大突破,如第八十三条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若环境影响评价法也能在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与违法损害相适应的惩罚性规定,则违规建设项目问题,可从根本上得到解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