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产品授权销售书;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省级及以上卫生部门国产消毒药剂卫生许可证;
8、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乙级及以上等级确认证书。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为有参与政府采购资格的厂家或合法经销商,且三年内无违法乱纪行为。尚未在我县政府采购中心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应在报价的同时将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等送交我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否则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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