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正成为今年改革工作重点,9月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市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将正式执行。《通知》规定,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分的,按0.3分执行;高于0.8分的,按0.8分执行;在0.3至0.8分之间的,维持不变。该文件的执行将给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本文做了先期的分析。
《通知》将使谁受益
中央直属和跨省市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即将于9月1日开征,但目前相关水利工程名录的具体内容还没有对外公布。对此,重庆市物价局有关人士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确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主要有三门峡水库和三峡水库。
随着对能源需求量的提高,水电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越来越受重视。我国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6.9亿千瓦,年发电量可达6万亿千瓦时,现仅开发20%多一点,以发电为主要目的的水利工程正遍地开花。
水电站建设不可避免地带来耕地淹没、移民搬迁、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遭破坏等问题,三峡水利枢纽工程90%水域面积在重庆市境内,由它带来的大部分问题将由重庆承受。为此,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在渝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都连续提交了关于“开征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议案、提案、建议。在今年初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表示“依法开征三峡电站水资源费”,而重庆市在贯彻落实该文件时将该项工作交由重庆市物价局牵头。重庆市物价局局长苑鲁透露:“我们积极争取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具体标准,并促使文件的出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位于湖北省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从长江取水,三峡电站水资源费遵从湖北省水利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度电0.3分并由湖北省水利厅代征,据了解重庆市原争取的收费标准是每度电0.5分。
三峡电站2008年发电量808.12亿度,以此计算每年可收取水资源费2.4亿元。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已经确定了中央与地方水资源费的解缴比例,“除南水北调受水区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由此可以推算出供湖北和重庆两地分配的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将超过2亿元,但具体分配方案还是悬案。
不过,从一些公开的资料中可以推测出两地的分配比例,重庆市的想法是按湖北、重庆两地内三峡库区水域面积或库容的大小进行分配,重庆市物价局副局长刘卫东表示“估计分配方案不会有很大的争议。”三峡库区有90%水域面积、85%库容在重庆,据此测算,到2020年重庆可以分得的水资源费为23或21亿元,重庆市将把这笔钱用于水土涵养等方面。苑鲁表示,“我们一定要把这笔钱用好。”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进行管理,而现在将水资源费改革为水资源税进行征收的呼声也很高。同时,重庆市价格协会的一份材料曾提出:根据资源的优劣对水电站的超额利润进行调节,按级差收益征税,即对水电站收益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征收水能资源税。
水电上网价格或将上调
长期来看,水资源费的收取对水电行业盈利能力的影响远小于移民环保成本及建造费用上升的影响。由于各省的水资源费收取标准不同,如果电企过去是按低于每千瓦时0.3分执行,则要提高到0.3分,对这部分电企来说成本会增加。如果电企过去是按高于每千瓦时0.8分执行,则要降低到0.8分,对这部分电企来说成本会减少。发电厂在水资源费缴纳可分为足额、部分、从未交纳水资源费等情况。据了解,由于法律缺失,许多中央直属电厂没有缴纳水资源费。
水电电价的核定与火电电价的核定类似,都是按成本价加上合理利润空间来计算的。但由于水电存在前期投入大、后期运营成本低的特点,导致主管部门为水电设定的上网电价,相比火电要低得多。全国火电的上网电价普遍在0.4~0.5元/千瓦时之间,如三峡水电的上网电价为0.25元/千瓦时,火电价平均高出水电40%,而小水电保护价格更低。
重庆市价格协会课题组的一份报告提到:现行水电价格的决定依据是单位电能的平均生产成本(主要是历史投资额),而没有包括资源的稀缺成本、环境损害成本和社会成本;而企业要盈利,只能以牺牲三峡库区电力资源输出地的现实利益(如移民利益)和长远利益(环境生态)为代价。 [page]
对于征收水资源费将带来的发电厂成本问题,重庆市物价局苑局长表示,“没有什么影响”。上市公司长江电力在三峡电站有8台机组。7月16日该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在制定2009年财务预算时,从稳健经营出发,已按每千瓦时0.3分钱的标准对可能征收的非税规费进行了计提。”长江电力2008年发电量为442.78亿千瓦时,照此计算一年需缴纳水资源费1.33亿元。国泰君安证券分析师分析后认为,“在9月1日之后,长江电力每度电生产经营成本并不受该项费用增加的影响,原先计提但并未支付(未征收)的税费支出将增加,相应减少账面现金。”
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曾表示,如果按照同质同价的原则,水电价格和火电价格应当完全一致;提高的成本要在销售电价中解决,其中将涉及电网公司和发电公司的利益,因此调整水电价格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不过,《通知》强调“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有业内人士则认为,“说明国家已经认可水电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在当前定价机制下,条件具备时有可能上调水电上网电价。”同时《通知》中明确规定“各地不得越权出台涉及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电企业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杜绝了地方政府对中央所属水电企业乱收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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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由来已久
水资源费是国家水资源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后启动征收水资源费,标志着水资源无偿使用时代终结。
国家按照《水法》要求先后出台了《取水许可证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各地也先后开征了水资源费,并出台地方适用文件,对收取水资源费做出了相关规定。不过,水资源费征收虽然在地方已经实施多年,但是全国没有统一的规范,尤其农业用水和央企直属电厂没有纳入到征收范围内及央企电厂如何界定,使地方和中央直属电厂在水资源费的征收方面产生了许多纠纷,典型事件为广西大化县水利局与大唐集团下属桂冠电力公司对簿公堂。
为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除《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中列出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外,“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使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扩大;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因水电厂和火电厂的用水量很大,水资源费根据发电量来计算。
即将执行的《通知》则更加明确了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开始执行日期。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不久前谈到,“水资源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征。”这表明国家积极推进水价改革,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向纵深推进。 张 琴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