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给商投标资格: |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给商,具备相关的经营范围。 3.2 报价人须在投标有效期内取得所投货物的经销证实或授权证实。 3.3 在广东省珠江三角洲设有售后服务机构(须提供相关的证实材料)。 3.4报价人(含其授权的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在报价前三年内有受到各级治理部分处分或处罚的,须主动填报受处分或处罚的记录,假如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将取消其报价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5凡两家或以上供给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①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②为同一股东控股的;③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 3.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