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包供给商资格条件 |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贸易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投标单位具有建筑工程承包叁级资质及以上资质和污水处理工程资质;项目经理具有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质;(七)参与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供给商不能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也不能作为有效投标人。 (八)具备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九)本项目不答应联合体投标。 |